广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胡洪波辞去广水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4年9月23日广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广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决定,接受胡洪波因挂职期满辞去广水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报广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