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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水市卫生局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与卫生监督相关事宜的公告
  • 发布日期:2012-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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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湖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范围的通知》(鄂卫通〔2012〕81号)文件的规定,现就我市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与卫生监督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纳入我省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的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足浴、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歌厅、舞厅、音乐厅、网吧;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场所、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二、有关公共场所涵盖范围

  (一)饭馆:营业面积在200m2以上且安装有空调设施的就餐场所。

  (二)公共浴室: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足浴等,不包括婴儿洗浴。

  (三)理发店:不包括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动摊点。

  (四)美容店:不包括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场所。

  (五)游泳场(馆):不包括婴儿游泳馆。

  (六)商场(店)、书店:营业面积在200m2 以上的安装有空调装置的各类百货大楼、超市、综合性或专业性商场(商店)、书城、书吧、书店等,不包括农贸市场。

  (七)公共交通工具的监管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上述经营单位应于2012年6月20日前到广水市卫生监督局(广水市应办四贤路11号)申办(延续、变更、复核)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及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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